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通讯员 陈颖颖 记者 张敏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设路桥公司先后注册了3个“山宝”商标。其中一个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自1998年起连续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在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山宝公司原是建设路桥公司的经销商。
2015年初,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但是建设路桥公司发现在终止合作关系之后,山宝公司在商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上仍突出使用“山宝”、“江苏山宝”、“江苏山宝集团”等标识。建设路桥公司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山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停止使用“山宝”、“SHANBAO”或其他与之近似的词语作为字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山宝公司突出使用“山宝”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认为山宝公司注册、使用“江苏山宝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及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山宝公司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驳回了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建设路桥公司和山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山宝公司生产的商品和建设路桥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山宝公司在展会、网站、宣传手册和商品上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为“江苏山宝集团”、 “山宝集团”等,且其中“山宝”两字比“集团”两字稍大,或“山宝”两字的颜色为红色,“集团”两字的颜色为黑色,故其使用形式属于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建设路桥公司的涉案图文组合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山宝”、“SHANBAO”是商标的呼叫部分,相关公众会将视觉注意力集中在上述文字上,将其作为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而山宝公司突出使用的字号与上述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且山宝公司曾长期销售建设路桥公司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山宝公司与建设路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山宝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建设路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法院认为山宝公司使用“山宝”作为其企业字号,有其历史渊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另外,山宝公司除经销建设路桥公司的产品外,还有其他经营行为,通过长期经营,其企业名称已承载了公司商誉。法院认定山宝公司注册、使用含有“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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