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 与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业主、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参与。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9月6日至15日。
二、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1、信函:邮寄至浦东新区建交委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地址:秀浦路2388号14楼1401室,邮政编码:201315。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1355001305@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停车指引意见建议”。
3、传真:请在书面材料首页注明“停车指引意见建议”,传真至61183675。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前言
在外辛苦打拼了一天,下班了,开车回到小区里,您是不是经常因为找不到停车位而“堵心”?偶尔朋友聚会,您也不得不早早把车停回小区去占个车位?甚至还时不时为了“抢车位”与邻居或物业发生冲突?在上海这个国际化的特大城市里,与您一样“堵心”的业主,可能还有很多。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小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小区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问题日益凸显。于是,您可能经常看到小区里消防通道被车占用了,部分绿化被车压坏了,小区走路不那么安全了,小区行车越来越难了,停车引发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了,小区环境和品质降低了,幸福感也打了折扣了。您因此而心生抱怨。
您的“堵心”和抱怨,其实我们感同身受。
现实已然如此,我们却还不得不提醒您了解下面的数据。
浦东新区居住配建车位总量为47.8万个,居住停车夜间需求总量为74.3万个,居住夜间停车缺口高达26.5万个,缺口比例36%。已设置道路停车235处共13909个车位。
缺口比例已经很大,但受制于小区内和小区外停车位资源的有限性,在停车位的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车辆的增加速度的情况下,缺口比例可能还将继续扩大,小区停车难甚至只会更难,这将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浦东新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与安全工作指引》不是一剂解决停车难的良药,我们只是想努力为引导机动车停放更安全、更有序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更精细化、更有针对性的路径和办法。
面对趋势,希望您对小区没地方停车要有足够的了解和预判。
面对现实,您需要对有车却可能进不了小区停放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面对困难,我们需要彼此理解、互相谦让、守望相助、共同担当、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缓解停车难,让小区更安全,将永远在路上。
1.[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精细化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第85号)和《关于促进本市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指导意见》(沪交设(2016)10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相关单位、部门参考。
2.[基本原则]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2.1公共安全优先原则。机动车停放管理应优先满足业主安全通行、抢险救护、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需要;
2.2 业主使用优先原则。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的需要;
2.3 资源合理利用优先原则。停车位的安排与使用,应优先考虑实现停车位资源合理利用、物尽其用的需要;
2.4 停车位倡导共享原则。停车位在临时空闲不用时段,鼓励和倡导相关单位与住宅小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位;
2.5 车辆总量适度控制原则。在目前停车位已经基本饱和的情况下,车辆增加速度应兼顾到车位增加的速度;
2.6 分类管理与差别化收费原则。根据居住者身份、车辆所有者身份以及一户拥有车辆多少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差别收费。
3.[责任主体与管理单位]
3.1业主是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共有机动车车位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制度、收费等事项纳入管理规约,由业主共同决定。
3.2物业服务企业是具体实施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但不限于以下规定或约定实施管理:
3.2.1《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3.2.2 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停车管理与收费相关制度);
3.2.3 国家或本市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4.[车位的归属]
4.1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包括开发商、业主,以及依法取得授权处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中介代理企业等)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3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得以加装地桩锁、摆放自行车、椅子等私人物品实施抢占车位。
5.[车位信息告知]
5.1小区车位无法满足机动车辆停放需求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出入口或楼道内设立“车位已饱和、购车无处停”等类似告知牌,告知牌宜载明小区停车位数量和小区已有车辆数量,提醒业主购车后可能遇到小区内无法停车或停车难的状况。
5.2业主购车前,应主动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停车位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告知小区目前停车位数量和已有车辆数量基本情况。
6.[缓解车位不足的措施]
6.1内部改造挖潜。在不影响小区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可通过适度扩宽小区道路、绿地实施改建等方式,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改造挖潜,改建、扩建、新建临时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或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
6.1.1改建、扩建、新建停车位涉及绿化调整的,应按《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处理;涉及到建筑、特种设备行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1.1.1涉及树木迁移或砍伐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根据树木影响范围确定绿化调整征求意见的范围,方案需经征求范围内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向市或区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
6.1.1.2涉及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6.2加强管理挖潜。合理施划停车位、合理规范小区行车路线(如单向通行),以尽可能增加停放车辆数量。
6.3错时停放车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的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资源状况,确定共享区域,并组织指导共享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单位协商制定该区域停车场(库)资源共享方案,签订共享协议,错时利用停车设施。
6.4周边道路临停。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公安交通、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并落实所停车辆的日间驶离措施,确保白天交通通畅。
7.[停车位转让、使用限制]
7.1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因小区停车位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可适当规定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时段及在小区内停留时间。
7.2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
7.3停车位不得转让给本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并应当保证已租用车位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临时使用。
8.[停车位施划]
8.1施划停车位应当事先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施划方案,并充分听取业主、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8.2小区道路直角转弯处、主要出入口10米范围内,住宅小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人员进出量大且频繁的单位门口周边半径25米内,原则上不得施划停车位。
8.3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应急使用,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8.4停车位标线应当整齐、清晰、美观,物业服务企业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要求,每年重新划线一次(建议使用专用反光漆)。
9.[安全标识与设施]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设置相应的安全行车与停放标识、设施:
9.1小区机动车入口应当设立限速5公里交通标志,并在地面安装减速带;
9.2小区道路单向通行的,应设立行车方向交通标识,标注“单向通行”字样和行车箭头方向,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9.3小区道路弯道处或宣传广告栏影响造成视线不良处,应当设立凸面镜,并在地面安装减速带;
9.4鼓励和倡导安装车辆出入道闸与管理系统;
9.5消防通道处或消防登高面用地,应当设立“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消防登高处禁止停放车辆”立式告示牌,地面标识相应字样,并用划设内有打叉的黄色方格,以表示此处禁止停车;
9.6小区机动车出入口、车辆主要停放场地,宜安装有补光的监控摄像头设备。
10.[车辆行驾及停放行为限制]
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行驾及停放,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0.1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通道出入口、消防登高处用地;
10.2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小花园、小广场等;
10.3以超过小区限定的速度行车;
10.4小区道路直角转弯处、主要出入口10米范围内停放车辆;
10.5《管理规约》不允许或小区道路荷载能力无法承受的大型客车、卡车或集卡等驶入或停放在小区内;
10.6进出小区出入口及小区内鸣喇叭;
10.7在非个人产权车位上自行加装地桩锁;
10.8其他可能明显影响业主日常生活、正常通行的停车或行车行为。
11.[停车登记管理与停车引导]
11.1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或修订《管理规约》,或者专门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11.2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位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小区停车位使用、出租、转让及常驻车辆号牌、车主房屋产证信息、具体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
11.3已经因历史原因形成固定停车位使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建立固定车位安排轮候信息登记与公示制度。应明确因房屋出售、出租等固定车位的退出制度。业主临时性不使用固定停车位时,应当主动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保安)等该车位可供其他业主停放时间段,避免停车位资源浪费。
11.4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秩序维护员(保安)的业务培训,明确对车辆行驶、停放的引导、管理的工作职责及业务规程。
11.5秩序维护员(保安)要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督促整改。巡查中如发现车辆有车窗、车灯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能通知车主的及时通知车主。
11.6住宅小区内车位或局部区域已停放饱和时,应当在小区入口处或局部区域进入处设立“车位已满”等类似友情提示,以避免车主在小区内已无车位的情况下进入小区或局部区域。
11.7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进出道闸的小区,应充分利用电子和网络信息技术,具备车牌号自动识别功能,即时显示小区停车位的剩余情况、交费情况等信息。提倡住宅小区停车位及使用情况纳入城市运行管理系统。
11.8在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需要情况下,可适当实行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限制进入小区的措施,以优先保证业主停车所需。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小区应问清楚进入原因。
11.9经许可临时进入小区内的机动车短时间临时停放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车主应当主动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明示联系手机号码。物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车辆进入时,应提醒车主或发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车暂时分离,必须留下联系手机号,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
12.[违规停放车辆的处理]
12.1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等乱停乱放行为,要立即劝阻、制止。
12.2当场劝阻、制止无效,或者事后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车辆前挡或驾驶位侧挡玻璃上张贴《车辆违规停放告知单》。阻碍消防通道的,还应同时张贴《浦东新区消防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单》,并即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执法部门报告。
12.3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车主加强教育和引导。对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记录在案,可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利用小区公告栏,及时公示当事人房屋地址及违规事实,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12.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5停放在小区内长期不使用的机动车(俗称僵尸车),物业服务企业应告知车主主动移走。业主拒不移走或无法联系车主的,应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3.[车辆停放收费]
13.1业主共用的车位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13.1.1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参考周边同类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13.1.2业主大会成立后,收费标准以及一户多车分类差别化收费标准,可由业主大会决定。
1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机动车出入口或门卫室、物业服务窗口等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得乱收费。
13.3车位使用人以及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13.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房管(物业督查)、物业急修等执行公务或实施作业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13.5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安装有进出自动识别车牌、自动计费道闸系统的,按计费显示金额收费。
14.[停车收费的归属与管理]
14.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4.2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应按规定或约定纳入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每季度将当季公共收益按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不延误地及时归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14.3停车收费产生的收益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14.4业主委员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1月和7月底前)停车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15.[停车矛盾和纠纷化解]
15.1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停车矛盾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建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5.2业主委员会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街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调解因停车位安排使用、停车位改扩建等引发矛盾和纠纷。
15.3因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扩建引发的重大、疑难的矛盾和纠纷,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报请区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研究和调解。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综治门部和房屋管理机构等应予以协助。
15.4因业主对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改扩建不满实施强行占用小区机动车出入口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6.[本指引与管理规约的衔接]
16.1业主大会成立、换届或制定停车管理制度时,可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将本指引的相关内容纳入小区管理规约或停车管理制度,并依法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16.2业主依法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停车管理制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7.[本指引的属性]
本指引相关内容为非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文件有明文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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